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 编辑: 时间:2018-07-28 17:07 各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省学位办要求,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培养单位要充分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教督厅函【2018】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杜绝学术不端、学术造假,净化学术风气,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学位论文诚信监督、问责等学术道德长效保障机制,健全考评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三、严格责任落实。各培养单位要明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管领导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四、加强教育宣传。各培养单位要在教师和学生中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危害,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培养单位,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为共同维护官网良好的学术声誉、营造健康严肃的学术环境,各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此次自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提交《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纸质版交学位与评估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yxwk@nwu.edu.cn。欢迎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具体可靠的证据予以实名举报,并将举报信息发送至上述邮箱,学校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通知原文: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专项检查的通知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2018)6号附件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4号附件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40号附件4: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_参考体例_. 研究生院(部)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