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学校党委的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者,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单位工会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两院院士、学校领导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总数按学校教职工人数的10%确定,教师代表(含
教学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并报送学校工会备案。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教代会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特邀代表为离退休的原校领导,非正式代表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列席代表为学校各单位非正式代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各代表团团长、两院院士、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组成。大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负责大会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工会协调,对教代会负责,并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要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召开教代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在教代会正式会议前,根据需要可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教代会主要议程需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情况;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审议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开好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六)负责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延伸,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和院(系)务公开的基本平台。
第三十三条 校内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按照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工会分会是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为便于工作,二级单位工会分会主席一般可兼任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施行。《千亿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党发〔1996〕8号)同时废止。
送:校党委常委、副校长。
中共千亿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
原文件下载:中共千亿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千亿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